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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试运行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同国税发[201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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