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理念,方便纳税人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省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相关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单位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局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业务实际,增列5个申报类事项,形成江苏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5大类51个事项129个分项。
三、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按纳税人需要提供邮寄出件服务。
四、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落实;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清单落地。
一是抓好税务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二是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告知纳税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三是做好持续改进。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和收集改革过程中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为省局持续拓展“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提供参考。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投诉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处理,做到妥善应对、举一反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 附件1 | |||
|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共5大类51个事项129个分项) |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地税事项名称 | |
| 1 | 报告类 |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 |
| 2 | 扣缴税款登记 | ||
| 3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
| 4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
| 5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
| 6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
| 7 |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
| 8 | 发票类 |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 |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
| 9 |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 | ||
| 10 | 申报类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
| 11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12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
| 13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
| 14 |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
| 15 |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
| 16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
| 17 | 房产税申报 | ||
| 18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
| 19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
| 20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
| 21 | 资源税申报 | ||
| 22 | 印花税申报 | ||
| 23 | 车船税申报 | ||
| 24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
| 25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
| 26 | 委托代征申报 | ||
| 27 | 扣缴车船税申报 | ||
| 28 |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 ||
| 29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
| 30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
| 31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 ||
| 32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
| 33 | 关联申报 | ||
| 34 | 国别报告 | ||
| 35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 ||
| 36 | 契税申报 | ||
| 37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 ||
| 38 |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申报 | ||
| 39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
| 40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
| 41 | 备案类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
| 42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43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44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45 |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46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47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48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49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50 |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51 | 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5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 53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54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55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56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57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58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59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60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61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62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63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6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65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66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67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
| 68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
| 69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0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71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7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3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4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5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6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7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78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7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80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81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
| 82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
| 83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
| 84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85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86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暂不征税) | ||
| 87 | 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88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89 |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90 | 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 | ||
| 91 | 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92 |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93 | 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94 |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95 | 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 | ||
| 96 |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 ||
| 97 |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税方法备案 | ||
| 98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 ||
| 99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
| 100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101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102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103 |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104 | 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 ||
| 105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 ||
| 106 |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 ||
| 107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
| 108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
| 109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10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11 | 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12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印花税优惠。 | ||
| 113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 | ||
| 114 | 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 | ||
| 115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优惠。 | ||
| 116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17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18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19 |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 | ||
| 120 | 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印花税优惠。 | ||
| 121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印花税优惠。 | ||
| 122 |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征订凭证印花税优惠。 | ||
| 123 | 飞机租赁企业印花税优惠。 | ||
| 124 |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优惠。 | ||
| 125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印花税优惠。 | ||
| 126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
| 127 | 证明类 | 完税证明开具 | |
| 128 |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 129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
2、“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 附件2 | |||||
| “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 办理时限 | 办理材料 | 办理方式 |
| 1 |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 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 |
| 2 | 扣缴税款登记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 办税服务厅办理 |
| 3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通办事项) |
| 4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会计核算软件(即: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 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通办事项) |
| 5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欠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2.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清单。 | 办税服务厅办理 |
| 6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 办税服务厅办理 |
| 7 |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 办税服务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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