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安徽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不包括按次贴花或缴纳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
二、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季申报。
三、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费)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法规中“国税部门”、“主管地税机关”于2018.06.15被修改为“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15日内。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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