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的相关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二、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每吨) | 农产品 | 单耗数量(吨) |
|---|---|---|
| 精制茶 | 毛绿茶 | 1.11 |
| 精制茶 | 毛红茶 | 1.25 |
| 精制茶 | 绿茶青 | 4.53 |
| 精制茶 | 红茶青 | 4.67 |
| 牛、猪皮革 | 牛皮、猪皮 | 1.17 |
| 羊皮革 | 羊皮 | 1.20 |
| 松香 | 松脂 | 1.37 |
| 活性炭 | 木屑 | 2.90 |
| 中药饮片 | 中药原料 | 1.12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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