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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疆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米东新区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税收向资源地倾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8]3号)决定,现将我区铜镍伴生矿资源税税率调整如下:

  依据国家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将阿勒泰地区喀拉通克铜镍矿镍矿石资源税税率调整为7.6元/吨,其他地区铜镍矿镍矿石资源税税率调整为6元/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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