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海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1.农、林、牧、渔业 | 3 |
| 2.制造业 | 5 |
|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 4.交通运输业 | 7 |
| 5.建筑业 | 8 |
| 6.饮食业 | 8 |
| 7.娱乐业 | 15 |
| 8.房地产业 |
|
|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 10 |
| 不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 30 |
| 9.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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