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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204号)和《补充通知》,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二、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让纳税人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各地应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开具、收受等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三、四款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粘贴在《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四、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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