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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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