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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精神,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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