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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自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二、申报办法

1.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办理明细申报。

2.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样式及填写示例附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房产税明细申报表(示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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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4号),本法规附件1、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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