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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5〕4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 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3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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