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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馈《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海口地税函〔2015〕436号 2015.11.13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的《关于征求<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海住建保[2015]413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我局的工作职能,将意见反馈如下:

建议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款“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按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参考,并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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