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深入 实地核查, 监控大宗收购业务
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生大宗收购业务(对同一销售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或对同一销售者单笔收购业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收购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在实地核查时,收购企业应提供出售人能证明其有生产能力的承包合同和种植、养殖、产销量等情况,经核查收购业务真实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依据,对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每份开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但未按规定申请核查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停止供应收购发票。
四、认真执行政策,严格进项抵扣管理
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要认真核实。一是严格执行抵扣程序。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一律实行“先审核、再申报、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事前控制;再申报,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流程和要求,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对当月申报抵扣的所有农产品进项发票份数、金额及税额的汇总数额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相关栏目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的,及时移交异常处理窗口进行处理;后抵扣,即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比对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严格执行抵扣标准。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超限额、超范围等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不按规定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纳税人违规使用发票的,除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收购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五、运用多种方法,深化纳税评估分析 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在当前税制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重视和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可以弥补由于税制的缺陷而造成的政策管理漏洞。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经常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连续三月零负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且长亏不到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定期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对经纳税评估后,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结合原材料投入和产成品产出情况,合理测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单位产品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以及在产品各环节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作为税务机关监控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的基本依据。
(三)运用“投入产出”、“以销控进”、“以进控销”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全面评析和判断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进项抵扣和销项申报情况。其中,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农产品定耗率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则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来进行测算企业当期产品的产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严把“进”、“销”两头,有效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 、严格执行纪律,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肃工作纪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将农产品增值税税源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通过考核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作风,加强干部的责任心,从而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七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所采取的新措施,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