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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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