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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我市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

  二、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后,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三、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2.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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