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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次营业额100元。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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