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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政令第77号)相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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