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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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