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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聘用非全日制用工,采取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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