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鲜食猕猴桃进口。现将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9日
← 上一篇
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下一篇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