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发[2016]28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9号)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2014]103号)予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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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还未明确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除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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