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对博雅科技实施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高度重视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工作,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开展工作。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科技)多次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与资金占用相关的信息披露违规、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等行为。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给予博雅科技及秦野(博雅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余晓曼(博雅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雅科技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一)博雅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博雅科技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秦野控制的企业拆出上亿元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博雅科技发生资金占用事项后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博雅科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关于资金占用的多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甚至出现将资金占用作为财务资助事项予以确认披露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3、博雅科技在两次股票发行中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秦野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 余晓曼作为挂牌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四)东海证券作为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未能督促博雅科技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在事先审查中未发现博雅科技信息披露文件中的错误,违反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现博雅科技将募集资金拆借给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后未能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存在的其他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希望各市场主体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敬畏规则、尊重市场、规范运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