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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对主办券商2017年5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月度评价结果

本月共有100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并入其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合并评价,华泰联合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华泰证券合并评价,实际列示96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34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35.42%(4月38.55%);40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41.66%(4月40.63%);17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占比17.71%(4月17.71%);5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5.21%(4月3.13%)。

评价点值排名前五的主办券商为大同证券、东北证券、申港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并列第三)、兴业证券(并列第三)。

二、负面行为记录情况

本月全国股转公司共记录负面行为516条,涉及79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5条,占比0.97%;推荐后督导类448条,占比86.82%;交易管理类13条,占比2.52%;综合管理类50条,占比9.69%。各类负面行为记录汇总见下表:

行为类别

清单序号

行为描述

记录条数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

1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1

2

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

1

5

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1

6

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1

7

BPM系统填报信息不实。

1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

13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5

14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23

15

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问题清单。

49

16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2

17

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

33

18

因信息披露流程出错进行线下更正。

29

20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2

21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305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

22

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6

23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2

29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5

综合管理负面行为

30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

3

32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47

负面行为记录数在5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44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23.84%(4月42.51%);负面行为记录在5-20条(含)之间的主办券商31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56.59%(4月57.85%);20条以上的主办券商4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19.57%(4月0%)。

从统计结果看,推荐挂牌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德邦证券;挂牌后督导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华融证券;交易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中航证券;综合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华金证券。

负面行为记录的情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挂牌后督导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5条和第21条问题突出,第15条发行备案申请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赌、回购等特殊条款合法合规性存疑,募集资金规模测算、募集资金用途表述不清晰,未提交自愿限售认购对象的限售申请,未完整披露公司自挂牌以来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等问题,第21条记录的问题主要为2016年年报中“是否审计”一项填写错误。

(二)交易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22条问题突出,主要为做市商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三)综合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32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申请中填写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股东大会决议日期不一致、股东大会决议中未列明股票转让方式也未提供相关议案、申请文件未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等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的动态情况,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的需要。各主办券商需重点关注负面行为记录的主要记录事项和情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对提升执业质量的推动作用。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邮箱(jigouywb@neeq.com.cn)并及时电话联系机构业务部各主办券商专管员。

附件: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2017年5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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