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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5]69号)的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具体如下:

  1.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2.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处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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