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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东威海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威海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鲁政发〔2003〕47号)和《关于威海机场对外开放查验单位机构编制设置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请示》(鲁政发〔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威海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威海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航线、航路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威海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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