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
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下一篇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