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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无锡海关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设立无锡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无锡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为八十人。人员来源,在海关系统和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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