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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苏州、常州海关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在苏州、常州分别设立海关机构的请示》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苏州、常州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一百四十人,其中苏州海关八十人,常州海关六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苏州、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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