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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 红骆驼 25*(64+20) 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黄骆驼 25*(64+20) 25.64元/条

   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 25*(64+20) 34.32元/条

   硬盒翻盖

   豪土 25*(64+20) 15.2元/条

   硬盒翻盖

   天平 25*(64+20) 14元/条

   硬盒翻盖

   长白参 25*(64+20) 10.91元/条

    硬盒翻盖

   康迪 25*(64+20) 9.98元/条

   全包装

   长白参 25*(64+20) 8.87元/条

   全包装

   雅士 25*(64+20) 9.98元/条

   硬盒翻盖

   参芪 25*(64+20) 9.02元/条

   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 珍品吉 25*(64+20) 25.8元/条

   硬盒翻盖

   吉鹤 25*(64+20) 25.8元/条

   硬盒翻盖

   红吉 25*(64+20) 18.9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吉 25*(64+20) 15元/条

   硬盒翻盖

   五虎将 25*(64+20) 9.4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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