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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按此精神发文公布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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