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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相关分局将本次专项评估作好小结,并于4月1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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