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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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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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