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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废榆林南郊民航机场的请示》(陕政发〔1989〕2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废榆林南郊老机场,机场内现有民航营房及售票处继续保留使用。

  二、机场所有土地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使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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