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 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5〕6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05年3月31日 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时,适用本实施细则,省直单位具体包括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府各单位、省政协、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其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单位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出租收入指:省直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用来开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采取出租、承包等方式,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省直单位将固定资产提供给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省直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其他单位合作,参与投资、经营等取得的收入。 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指:通过改变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省直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缴入省财政专户。 二、征缴程序 第五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省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凭证(见附件二)。省直执收单位代码见附件一,“收费项目”按收入项目填列、编码见附件三。 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到银行代收网点(同预算外资金代收网点、账号)缴款。使用现金方式缴款的,缴款人持专用现金缴款凭证,将现金缴入银行代收点,代收银行网点据实在专用现金缴款凭证的第四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退回缴款人作已缴款凭证。使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持专用转账缴款凭证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划缴款项,其开户银行据实在专用转账缴款凭证的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退回缴款人作已缴款凭证。   第六条省直执收单位根据经银行盖章的缴款凭证登记辅助账,省财政厅根据各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情况,按执收单位分别登记明细账。执收单位可登录《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网址www.jxf.gov.cn)查询和打印本单位有关收入的数据。   三、 拨款程序 第七条省直单位按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需向省财政厅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提出用款申请,说明用途,并填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拨款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四。 用途包括:成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发放职工补贴、发放职工福利、招待费用、其他支出。 第八条财务关系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市县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缴、拨款,均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提供下级单位缴款、拨款申请的详细情况,并填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拨款申请单”。 第九条省直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时,由单位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向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在缴纳税款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由财政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四、 附则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定期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支进行稽查。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