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2005年“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春季开学起,在对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教生,下同)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基础上,对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城市低保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同步实行“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为确保“两免一补”政策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2005年“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2005年“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春季开学起,在对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教生,下同)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基础上,对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城市低保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同步实行“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为确保“两免一补”政策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2005年“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贫困生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则。“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要确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及城市低保户子女。 第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贫困生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5、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9、人口较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10、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条 贫困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要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自下而上逐级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动态基础数据管理系统,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城市低保户学生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地方如要编写地方课程的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科目,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除之以外的其他地方和校本课程等教材所需资金,按照“谁确定教材谁负担”的原则,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免杂费资金按照杂费收费标准,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贫困生中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照补助标准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贫困生认定的一般程序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贫困学生数,按照各县不同的经济条件,将贫困学生数分解到县(市、区);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贫困学生数,综合考虑各乡镇经济困难程度,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贫困家庭受益比例,将贫困学生数分解到学校; 学校会同村委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贫困学生数和资助条件,由学生申请,学校和村委会考察,学校评审小组审核后,初步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对初步确定的受资助学生名单,由学校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 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及学生有关信息上报至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贫困学生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批复相关学校,建立工作台帐和数据库。 第六条 农村特困群众、城市低保户子女,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即可认定为贫困生;特教生全部视同为贫困生,享受贫困生的各项资助政策。 第七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流程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核实后的贫困学生数据和本县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求选用教材情况上报至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 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贫困学生数据和教材选用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免费教科书进行政府采购,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与其签订供书合同;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将免费教科书直接运送至县级教育部门或指定的学校; 县级教育部门对免费教科书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在教科书扉页上统一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 学校按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批复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发放教科书; 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门逐级汇总的教科书验收情况和合同约定,将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杂费收费标准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将省负担的杂费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贫困学生人数及资金 预算控制数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县财政、教育部门将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人数分解下达到学校,学校将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并同时将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数及资金额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报的数据进行清算。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各市县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补助数,增列本地区“教育支出”相应款项的预算。 第十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 审计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管理力度。 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各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受资助学生收取杂费。免杂费资金由学校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集中学校的杂费等收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在开学时一次性发给学生。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两免一补”经费的落实使用以及工作的进展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检查各地“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措施,使党和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春季开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