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6年7月1日至7月29日),对主办券商2016年7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月度评价结果
本月共有95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实际列示93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49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52.69%(6月34.41%);28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30.11%(6月40.86%);9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占比9.68%(6月13.98%);7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7.53%(6月10.75%)。
评价点值排名前五的主办券商为上海证券、长城证券、广发证券(并列第二)、华西证券、中山证券(并列第四)。
二、负面行为记录情况
本月全国股转公司共记录负面行为277条,涉及73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97条,占比35.02%;推荐后督导类130条,占比46.93%;交易管理类10条,占比3.61%;综合管理类40条,占比14.44%。各类负面行为记录汇总见下表:
| 行为 类别 | 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描述 | 记录 条数 |
| 推荐挂牌 | 1 |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驳回。 | 42 |
| 2 | 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 | 5 | |
| 4 | 未经过相应程序而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或未对修改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说明。 | 2 | |
| 5 | 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 38 | |
| 6 | 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 5 | |
| 7 | BPM系统填报信息不实。 | 1 | |
| 8 | 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 4 | |
| 推荐后 督导 | 13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3 |
| 14 |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 11 | |
| 15 | 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问题清单。 | 82 | |
| 16 |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3 | |
| 17 | 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 | 19 | |
| 18 | 因信息披露流程出错进行线下更正。 | 5 | |
| 20 |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 7 | |
| 交易 管理 | 22 | 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 1 |
| 23 |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 7 | |
| 29 |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 2 | |
| 综合 管理 | 30 |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 | 5 |
| 31 |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 1 | |
| 32 |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 31 | |
| 33 | 未在要求时间内报送月度业务数据表信息。 | 2 | |
| 34 | 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如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 | 1 |
负面行为记录数在5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58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56.32%(6月45.05%);负面行为记录在5-20条(含)之间的主办券商15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43.68%(6月40.26%);20条以上的主办券商0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0%(6月14.69%)。
从统计结果看,推荐挂牌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华鑫证券和五矿证券;挂牌后督导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宏信证券;交易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中航证券;综合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开源证券。
负面行为记录的情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推荐挂牌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条和第5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在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驳回、反馈回复文件无签章、上传位置错误等情形。
(二)挂牌后督导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5条和17条问题突出。第15条发行备案申请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中介机构未就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持股平台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未充分披露投资者适当性认定依据,认购对象未按期缴款,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对赌、回购等特殊条款合法合规性存疑,发行备案文件中计算、文字错误等问题。
(三)交易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23条问题突出,即在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四)综合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32条问题突出,主要集中在:变更主办券商业务中承接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协议未按照模板文件第一条列全相关信息,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文件中股东大会决议中未列明股票转让方式也未提供相关议案等问题。
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的动态情况,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的需要。各主办券商需重点关注负面行为记录的主要记录事项和情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对提升执业质量的推动作用。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邮箱,jigouywb@neeq.com.cn,并及时电话联系机构业务部各主办券商专管员。
附件: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2016年7月)
全国股转公司
2016年8月10日
附件: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2016年7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