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兰州海关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要求设立兰州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兰州海关。
二、兰州海关人员编制为四十人。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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