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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行业标准,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JR/T0001——2001《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

  二、凡国内受理各种人民币银行磁条卡的特约商户销售点终端必须严格遵循本标准。

  三、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2004年1月1日起,各类非标准的特约商户销售点终端必须退出国内市场。

  四、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其他相关标准中与本标准不符的内容应以本标准为准。

  五、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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