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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能源局:

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6年2月23日

附件: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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