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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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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