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社会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负责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负责本条第(三)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登记;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二)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三)负责持有本设区市财政局颁发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负责本条第(三)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登记;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六)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七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特殊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确认。 会计从业人员因故未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以参加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的方式,补足相应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培训时间原则上全省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以接受培训的学时为准。接受培训的形式有: (一)参加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参加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参加全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且当年全部成绩合格(含累计合格),应提供全科合格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十七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教材原则上应做到全省统一,允许培训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逢单年份持有关证明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江西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社会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负责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负责本条第(三)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登记;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二)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三)负责持有本设区市财政局颁发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负责本条第(三)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登记;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六)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七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特殊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确认。 会计从业人员因故未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以参加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的方式,补足相应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培训时间原则上全省统一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以接受培训的学时为准。接受培训的形式有: (一)参加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参加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参加全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且当年全部成绩合格(含累计合格),应提供全科合格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十七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教材原则上应做到全省统一,允许培训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章 考核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逢单年份持有关证明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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