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1]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市贸易中生产经营肉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 上一篇
证监会公告[2013]33号
下一篇 →
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