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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广东省各地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的国库部门?收到本通知后,须尽快会商本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选定一家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办理本辖区的国外汇款缴纳税款业务,各区、县级行政区域不再分别选择指定银行。选定指定银行之后,国库部门须会同本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各家商业银行。

二、各地级市国库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须联合开展对 指定银行的业务培训与制度指导。国库部门应根据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将对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业务的监督纳入年度国库监管工作计划。

三、指定银行不得办理退库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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