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出单业务的批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兼业代理人对货运险和定额保险撕票业务代出单的请示》人保市〔1999〕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对货运险业务代理出单。
二、你公司只能委托经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货运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出单权的货运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对定额保险撕票业务的代理出单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此复
← 上一篇
黔西南税务:激活数据活力 防控税收风险
下一篇 →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今日开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