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