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5]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均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美容服务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 上一篇
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下一篇 →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