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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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