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就业机构就业经费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我们制定了《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