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 上一篇
关于奔牛机场军民合用等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
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