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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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